鹽水公有零售市場於民國78年間改建,並於民國81年間完工並辦理店鋪招租,當時鹽水鎮公所要求承租戶繳納「建設贊助金」。經過近20年臺南縣市合併改制後,該筆共約5800萬建設贊助金移交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求合理公平運用該筆建設贊助金,市議員李退之於本日(6/4)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區公所與市府相關單位與會,共商解決方案。
陳情人代表、三生里柯永茂里長表示,民國78至81年間鹽水鎮公所以半強迫方式,要求承租攤商繳納金額數百萬元不等之「建設贊助金」,而依據當時省政府市場管理相關辦法,向承租戶預收之建設贊助金都可抵繳9年10個月租金,但鎮公所向鹽水公有零售市場承租戶收取的款項並無抵繳任一期租金。並隨著時空更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在去年(100年)10月份公開招租閒置店鋪時,則未要求新承租戶繳納建設贊助金,同一座市場卻有兩套標準讓原承租戶感到相當不公平,因此向現在的主管機關-市場處提出退還建設贊助金,或抵繳9年10個月租金的訴求。
市議員李退之表示,由過去的改建計畫書與相關會議記錄顯示,當初鹽水鎮公所欲改建鹽水公有零售市場時,因為欠缺經費,除了向其他機關貸款,還向原有及新進的承租戶收取「建設贊助金」,所以這筆建設贊助金實質上就是市場改建的建設工程經費。但繳了建設工程經費的承租戶卻不像其他類似案例的市場,可獲得9年10個月的租金抵免,權益完全被漠視。
市場處陳建棠代理處長則說明,除了鹽水之外,還有新市、麻豆等市場有類似情況,但不管所謂建設贊助金是否能抵繳租金,都是依據過去各公所訂定的攤位出租辦法,市場處(原經濟發展局市場科)由各鄉鎮市公所承接市場業務,仍沿用相同的攤位出租辦法管理原承租戶。但若要公開招租空攤則必須遵照現行、由經濟部於民國96年訂定的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來執行才造成落差。
市議員李退之綜合各單位意見提出四點結論,第一點請市政府參照相關文件及記錄,釐清當年鹽水鎮公所收取之「建設或工程贊助金」應具有工程款之性質、第二點則參照此款項之相關性質,並比照同時期其他鄉鎮公有市場之處理方式,此一款項應可抵繳相關承租戶至少9年10個月之租金、第三點則依攤商歷年繳款紀錄得知,鹽水鎮公所並未完全遵照相關攤位出租辦法收取租金及贊助金,可見此一攤位出租辦法之合法性自始即有待商榷,請市政府一併檢討、第四點有關攤商所統計的建設贊助金金額與市場處由鹽水鎮公所承接的5800萬有所差異,另案進一步清查。希望市政府能夠拿出魄力,改進過去鄉鎮市公所不適當的施政,歸還市民的權益及財產,維持合理公平的大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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