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

[民眾服務]鹽水信義路開闢多年 原土地承租農民仍未獲撥用補償

市議員李退之於本日(3/11)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局台南辦事處、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以及鹽水區公所於鹽水區信義路現場勘查,針對陳清一先生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多年的後厝段土地,已被開闢為信義路與行昌路多年、無使用事實,卻至今仍無法終止租約、影響權益等問題協商解決方案。

陳清一先生說明,自己早年從事虱目魚養殖,與家族6人自民國60年,共同向國有財產署承租鹽水區後厝段378-6(15.46m2)378(20701.43m2)379(780.81m2)434(15.11m2)地號土地,四筆土地地目皆為「養」,而民國82年後,379地號與434地號各自被鹽水鎮公所開闢為信義路、行昌路,但10多年來,從鎮公所、縣政府到現在區公所、市政府皆未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撥用,完全無法使用這些土地從事漁業養殖、貼補生計,卻仍無法解除租約,多繳了將近20年租金,兩頭都損失。

市議員李退之表示,國有土地開闢為道路,通常由地方政府、公所向國有財產署辦理無償撥用,應該不造成需地機關(地方政府或公所)經費上的負擔,但因為陳先生承租的土地為國有耕地,而在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附註1)中制訂「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應依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承租人,若為無償撥用,須由需地機關負擔補償經費」,而使需地機關,也就是當時的鹽水鎮公所在預算上的負擔,可能因此才會至今未辦理撥用。

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蔡孟儒科長則說明,陳先生所承租的國有地全都坐落於月津港河道,早期皆屬於養殖地,在民國68年間,鹽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379434地號劃進計畫道路,並在民國82年後開闢為信義路與行昌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局台南辦事處蔡素吟專員表示,陳清一先生等6人所承租的多筆土地面積總和相當大,不過陸陸續續由鹽水鎮公所、臺南縣政府做為不同公共建設使用,例如在96~97年間,臺南縣政府為執行月津港整治計畫,便有依規定完成同樣由陳先生承租的378地號土地(現為月津港河道)撥用程序。而379434地號兩筆土地雖在民國82年後陸續開闢道路,但至今尚未撥用,為保障陳先生等承租人能夠獲得補償的權益,因此才未解除合約。

工務局賴益仕先生則表示,道路主管機關都雖屬工務局,但分工上,還是需要請鹽水區公所提出撥用計畫書。地政局地用科柯素秋科長則說,地政局方面將配合工務局、鹽水區公所提出需撥用計畫書之後續協助工作。

市議員李退之並表示,經過計算,後厝段379434地號兩筆土地,若依目前的土地公告現值,市政府需要負擔給陳先生的補償金不到100萬,雖然因為過去耕者有其田、減收田租的制度,負擔的租金並不多,但是兩筆國有土地相當明確已經開闢為道路,同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也都明列為「道路用地」,程序正義還是必須補正,因此要求市政府協調權責單位儘速辦理撥用,讓承租人得到該有的土地地價補償金,以及近20年未能從事養殖業地補償,並依程序於撥用、補償完成後解除土地租約。


附註1:平均地權條例第11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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