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民眾服務] 幼托整合遇空窗!?市議員李退之呼籲教育部正視幼教業者所遇困境

教育部於去年(2011)629日頒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自今年(2012)11日起實施。但其中要求業者需遵循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卻遲至今年43日才公布,造成部分業者改建、擴建遭遇新舊法適用爭議。市議員李退之於本日(4/24)邀請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工務局及幼托業者,針對中央幼托整併政策配套措施未完善所造成的問題提出討論。

市議員李退之表示,關係著孩子們學前教育的幼托整併政策經過多年討論,終於在今年(2012)正式推動。但是過去不管是教育局管理的幼稚園,或社會局管理的托兒所,若需改建、擴建皆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而因應中央推動之幼托整併政策,針對「幼兒園」之管理,教育部去年中頒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2/1/1實施),但法規中要求業者需遵循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卻遲至今年43日才公布,且內政部營建署並未同時修改建築法,造成部分業者遭遇新舊法適用問題。

市議員李退之說明,部分業者因為有改建、擴建需求,於今年43日新標準公布之前,仍依「建築法」向工務單位申請並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但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增班許可時則受到阻礙。同時教育部並相當強硬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依原有法令管理,不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改建、擴充或遷移。」面對管教育的教育部與管建築物的內政部不同調,恐將造成業者投入的資金付諸流水。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陳宜君科長說明,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322日收到教育部會議記錄函文得知其中第55條第7項規定將新增的條文,把以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之改建、擴充或遷移等管理排除適用,無法以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教育局並於同日以最速件函知臺南市所有業者適用法令之問題並暫停所有審查作業。且於420日於教育部第二次討論施行細則草案得會議上提出疑問,但教育部仍在決議中將排除條款納入施行細則草案。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教育部以較狹義方式解釋相關規定感到遺憾,雖仍會積極爭取,但若教育部將此施行細則完成並公告,則必須依此辦理,勢必沒有選擇的空間。

與相關單位溝通、釐清問題點後,市議員李退之要求教育局及工務局,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實際遇到因中央法令空窗期造成的問題,主動向教育部與內政部營建署反應,並向市長報告相關問題,請賴清德市長於行政院會上要求行政院介入教育部及內政部營建署之跨部會協調。在目前因中央法令配套未完善之幼托整併過渡期,維護合法業者的權益,也保障下一代有更好的教育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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